最近一段时间,无论是板块整体的走势,还是一直被市场诟病的“三高”,创业板各方面表现都相当“低调”。市场猜测,这或许与创业板退市制度即将推出有关。
今年年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谈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创业板发展的工作中也提及要积极探索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坊间消息称,创业板退市制度有望在两会后出台。
退出机制
“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再强制退到下一层次市场挂牌继续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直接退市、快速退市、杜绝借壳炒作是三个要点。
实际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规则》)中,对公司退市提出了一个严格的退市标准体系。《规则》中指出,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在制定退市机制时,监管机构并不是拘泥于单一的财务指标,而将公司绩效、信息披露等非量化指标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中原证券研究所策略经历刘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上市公司退市相当正常,尤其是创业板。
数据显示,2003年-2007年间,纳斯达克退市公司数达到1284家;日本JASDAQ、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和AIM市场的退市公司数量与新上市数量之比均超过了50%。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境外主要创业板的退市公司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导致其上市公司总数明显减少。其中,2009年第一季度,日本 JASDAQ退市公司退市公司达21家。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具有退市机制的创业板蕴含着非常大的风险。刘锋指出,由于中国新股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监管层已经过滤掉了部分风险,但由于创业板公司的特殊性,退市风险仍然较高,因此,在退市机制中需要完善地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
退出路径
有分析人士指出,退市制度推出,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一方面,为保障退市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对欺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比如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其后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使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无障碍。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退市问题并不能单纯来看,退市机制与市场定位、上市机制、投资者保护、市场的发展程度等是一个整体,公司退市后的安排也至关重要。场外市场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公司退市的后续安排。
业内人士指出,退市机制的实施和完善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建立、健全,这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场外市场的设立及其相关的制度建设需同步进行,逐步完善。
(宋璇)